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2-23   浏览次数:488

苏教考〔2011〕16号

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公安局,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有关院校:

    为做好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1〕136号)、《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招生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面试、体能测试等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协调,会同招生院校具体实施,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监督;招生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和处理。参与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二、报考条件

    本通知所涉及的公安、政法院校(专业),包括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公安专业、公安现役院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的公安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所有专业以及政法院校的相关专业。

    (一)报名条件

    符合《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苏招委〔201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公安、政法院校(专业):

    1.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政法事业。

    2. 高中毕业。

    3. 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政法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 未婚,年龄不超过 22 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 20 周岁);其中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为年龄不超过20周岁的应届生。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院校(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须经过公安或监狱管理机关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招生政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附件1)的要求进行政审,并统一使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表》(附件5)。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的政审工作程序由院校会同省监狱管理局商定;报考其他政法院校(专业)的考生应符合有关政治条件。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 1.70 米(报考江苏警官学院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 50 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 1.60 米,体重不低于 45 公斤;身体匀称。

    公安院校(专业)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政法院校(专业)不低于4.7;无色盲、色弱。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不驼背。无各种残疾。

    无传染病。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均须参加由招生院校会同省公安厅或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

    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不需参加体能测试,但需参加由招生院校会同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军检,除身高标准继续按男性不低于168厘米、女性不低于158厘米外,其他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如招生高校对报考考生的身体条件还有其他要求,需在高校招生章程中明确。

    3.文化要求。考生的高考统考分数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应符合我省及拟报考院校的有关规定。

    三、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报考

    1.宣传工作。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充分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认真接待考生和家长的咨询。各级公安、监狱管理机关、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告知考生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同时,要把招生宣传与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

    2.填报志愿。今年我省继续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报考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考生,应于6月27日至7月2日填报提前录取批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志愿,并于7月4日前到高考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地点,对本人志愿信息签字确认。报考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考生,在平行志愿中不得兼报同一学历层次的军事院校(含无军籍学员)、国防生、航海、其他提前录取院校志愿及体育类、艺术类院校志愿。

    (二)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

    凡报考公安院校(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且高考成绩达到有关分数线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附件4)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或军检。如考生报考多所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或公安现役院校,则只需参加一次体能测试或军检,但仍需参加各招生院校的面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单独组织。未参加招生院校面试的考生,作为放弃该院校志愿处理。

    1.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工作要求。面试、体能测试和军

    检工作由招生院校与省公安厅政治部或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招生院校要对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派出人员的有关信息(附件3)提供给省公安厅政治部或省监狱管理局。各招生院校面试负责人应于6月23日下午参加在省教育考试院举行的我省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工作会议,接受招生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有关人员应按照《面试工作人员守则》(附件2)要求开展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对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全面检测。面试工作应使用统一制式表格(附件6),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的内容和标准,面试结果应当场告知考生,对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应向其说明原因并在面试表中注明。无法当场得出结果的项目,须告知考生查询该项目结果的时间和方式。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现场设立复议组,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纪检处(或省监狱管理局宣教处、纪委)和院校招生干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同时,在现场设置监督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面试结论经院校面试负责人、考生和省公安厅政治部(或省监狱管理局)面试负责人三方签字后生效。

    2.面试、体能测试(或军检)、政审结论的管理。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或军检)、政审结论设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或军检)、政审结论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总结论为不合格。总结论为合格的考生信息,由省公安厅政治部或

    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于7月1日前交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于 7月2日至6日期间,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jseea.cn)对合格考生进行公示。各招生院校也应将面试、体能测试(或军检)合格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示。考生如有异议,可向有关院校招办、省公安厅政治部或省监狱管理局申诉,经核实确有差错的,方予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生的体能测试表和政审表由省公安厅政治部或省监狱管理局指定有关部门保存,面试表、军检表由面试院校保存(外省院校须将考生表格复印件交省公安厅政治部或省监狱管理局备查),保存期为六个月。

    (三)录取

    1. 报考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提前批次录取。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执行我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其他本科院校(专业)执行我省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专科院校(专业)执行我省提前专科录取控制线。

    2. 公安、政法院校(专业)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或军检)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符合院校要求的考生,在不超过120%范围内提出调档比例,并对进档考生按照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各有关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干部、教师参加招生工作。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对考生实事求是地介绍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严禁随意承诺和虚假宣传;严禁接受考生家长宴请和安排游览;严禁收受钱财、礼物;严禁利用招生为自己谋取私利。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突出招生法纪教育,同时,开展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要及时掌握招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坚决制止,对于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严明纪律,落实工作责任。招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精神和要求,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省级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咨询活动,认真接待考生和家长来信来访,遇到疑难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汇报。因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循私舞弊对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我省将立即终止其参与招生工作,有关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省监狱管理局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2. 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3. 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联系表

4. 江苏省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5.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表

6. 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面试表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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