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就业联络员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1-15   浏览次数:6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情况,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学院决定建立就业联络员制度,通过就业联络员旨在确保上级有关就业政策、就业信息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下达给每一位毕业生;解决学生与学院在就业工作上的互动联系、紧密结合的问题,使学院能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和需求,提高就业工作效率,真正实现就业工作中学院与学生双方的良性互动与水乳交融。
第二章  选聘条件及办法
第二条  就业联络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行优异,成绩良好,诚实公正(成绩必须全部合格、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2.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善观察,勤思考,分析能力、语言及书面表达能力较强,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
3.团结同学,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三条  各毕业生区队,由各学生大队根据就业联络员选聘条件从各区队推荐候选人1名(填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就业联络员申报表”)交学院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处根据候选人情况择优选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任务
第四条  将就业联络员培养成班级就业工作骨干,这样既有助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减轻大队老师的工作负担,实现学生就业工作重心下移,又确保了有关就业工作要求和就业信息能及时、有效、全面地传达给每一位毕业生,使学院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毕业生的求职需要和就业动态,提高就业工作效率。
第五条  就业联络员在任期内必须完成如下任务:
1.做好信息传递,将学院的就业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生,同时收集学生对学院就业工作的意见,及时上报,以便学院能够第一时间解决,全面提升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水平和效率;
2.收集相关就业信息,及时整理上报,以便全面公布,给我院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
3.每月一次书面工作情况汇报,将一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区队学生思想动态等等以书面形式汇报,以便学院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就业联络员由招生就业处管理。
第七条  就业联络员由招生就业处颁发聘书,聘期一年。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学期末根据就业联络员的工作情况,对表现优秀的就业联络员实施表彰奖励(比例不低于10%),对各方面条件优秀的就业联络员优先推荐就业。
第九条  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查明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对提供虚假情况、不作为的,产生恶劣影响的,由招生就业处会同学生处根据学生管理规定在学生综合考评时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就业联络员申请表.doc (34 KB)